豫保监发〔2015〕20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我局制定了《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保监局
2015年6月5日
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河南省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指导辖区内保险总公司、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打击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河南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河南保监局应当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保险业内非法集资工作。
第六条 河南辖区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第三章 防范预警
第七条 河南保监局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辖内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开展检查预警,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内设部门,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现场非现场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行为,加强对公司员工、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及时发现、排除以公司名义、单证、印章等为载体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十条 河南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收集分析本地区行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活动,对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逐项进行摸排,对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逐条调查核实,对已发生的案件逐案摸清状况,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有效防控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按照“控人、控物、控舆论”的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及案件处置工作,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并切实做好善后和维稳等工作。
第十三条 河南保监局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非法集资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河南保监局应当按照保监会和省政府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河南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要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推进各级机构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警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自律内容,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非法集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组织本单位人员尤其是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增强保险从业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和维护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保监局将对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未按规定积极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