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河南银保监局党委印发《加强和规范全省保险社团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成本补偿、非营利性”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协会会费连续三年累计结余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总收入的5%,每年度结余一般不得超过该年总收入的10%。当年预计突破以上比例的,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征询焦作银保监分局意见。确为应对流动性需求而保留的必要结余,应提供充分合理的测算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预收标准
第六条 协会会费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除按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外,应事前征询焦作银保监分局意见。会费标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焦作银保监分局。
第七条 协会会费实行预算制。每年在上年度末,协会秘书处根据下一年度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报请理事会审查决定会费收缴额度;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预收标准最高数额。上年度会费如有结余也可少收。
第八条 根据《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从加入协会当年起应按年交纳会费。年度会费预收标准根据各会员单位上年度保险保费收入在产、寿市场份额占比情况,划分四个档次。
具体如下:
档次标准 划分区间 会费标准 (万元)
1 市场份额占比≤3% 3
2 3%<市场份额占比≤6% 3.5
3 6%<市场份额占比≤14% 4.5
4 市场份额占比>14% 6
第九条 新入会会员单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加入协会之日起,按照入会当年第一档缴纳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在接收到年度会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加入协会后一个月内缴清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帐号,会费到帐后,秘书处应及时向其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 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采用批评、警告、业内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缴纳。会员单位无故拖欠会费,将停止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会员单位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如果申请重新入会,需补齐拖欠会费。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缓交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预算外临时性的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公示收费信息。收费信息发生变动时,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调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