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aozuo;缩写J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焦作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焦作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中段2081-1号焦作银保监分局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5、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2、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协调沟通;
4、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三)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2、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3、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4、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5、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四)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2、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3、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4、组织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
5、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五)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5、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焦作市境内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自愿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焦作市境内或在焦作市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机构(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应当在设立后自愿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本会有任职的,继任单位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本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六)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及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以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选举会长、秘书长应当以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理事的调整。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副会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应当以等额选举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兼)。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理事会授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两名以上监事认为有必要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分局党委。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