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按照《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要求,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灾害救助体系,提高受灾地区和群众抵御灾害能力,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重大灾害补偿和抗灾救灾效率以及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由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全省巨灾保险工作机制,并在巨灾保险的推广实施、防灾减灾以及运行保障方面给予支持,搭建良好的业务实施平台,充分发挥保险主体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二)提升服务,加强保障。充分发挥保险主体社会服务职能,运用“保险+服务”的承保和理赔模式,采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措施为全省巨灾风险提供全面防灾防损服务,防范和化解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民生、维护稳定。
(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结合我省实际,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目标确定保障范围,选择风险集中、2021年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受灾严重的省辖市作为首批试点区域,视情况扩大试点区域和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全省覆盖。
三、具体内容
(一)试点区域。在郑州、安阳、新乡、鹤壁、周口、信阳6个省辖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其他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二)保险方式。以省辖市为单位进行统保,根据历史和灾害发生概率,因地制宜确定保险保障内容,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方案。鼓励各省辖市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加大投保力度。
(三)保险模式。试点省辖市结合实际在以下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一或同时选择。
1.实赔型模式。
(1)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二是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房(以登记为准)及其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2)保障范围。因暴雨、洪涝,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库溃坝、内涝(含客水)等次生灾害,造成人身死亡(失踪)或住房倒损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灾群众进行赔付。
(3)触发条件。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省辖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内,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人(含)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因灾导致成为C、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二是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含)以上;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因灾导致成为C、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1000间(含)或300户(含)以上。
(4)保费和理赔标准。一是人身死亡(失踪)保险保费为0.18元/人/年。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县(市、区)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二是住房倒损保险保费为郑州8.82元/户、安阳7.22元/户、新乡14.12元/户、鹤壁11.55元/户、周口7.22元/户、信阳7.22元/户。钢筋混凝土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3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600元;砖木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2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500元;其他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1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400元。每次事故每间房屋赔偿限额为6000元,每户赔偿限额为5万元,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
(5)相关说明。以上保费根据6个试点省辖市统保费率确定。实际投保中,由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核实行政区域内实际人口和住房数据,若与2020年省统计年鉴中数据差别在±5%以内的,统保费率不变。
2.指数型模式。
(1)保障范围。在行政区域内,强降雨致灾以后因开展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
(2)触发条件。当行政区域内任一自动气象站测得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50毫米(含)以上时,即认为发生保险事故。
(3)保费及理赔标准。各试点省辖市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按照河南省行政区划确定县(市、区)数量,累计赔偿限额按照保额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参照下表进行分级赔偿。
(4)相关说明。若行政区域内有多个自动气象站,一次降雨事故的总赔付金额为各自动气象站测得降雨量对应的赔偿限额的平均值。赔付款原则上划拨至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受灾县(市、区)因灾害及次生灾害所产生的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费用。
降雨Ⅲ类城市包括:平顶山、安阳、新乡、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降雨Ⅳ类城市包括:郑州、开封、洛阳、鹤壁、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
(四)保费分担。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辖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贴。
(五)承保机构。我省巨灾保险由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承保。共保体单位包括: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和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其中,中国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作为共保体承保人,牵头负责巨灾保险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四、保险理赔
(一)申报受理。如发生巨灾事故且达到上述触发条件,由受灾县(市、区)提出理赔申请,经共保体承保人确认后,启动理赔程序。
(二)查勘定损。共保体承保人根据受灾情况,牵头组织共保体单位,会同当地应急、城乡住房建设、气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共保体根据理赔标准科学定损;实赔型模式下要切实做到定损结果确认到人(户),指数型模式下要做到及时快速定损。如定损存在分歧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以市为单位确定保险方案。各试点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当地风险分布情况以及年度财力,与共保体协商确定保险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保障范围、保险费率、触发条件等。(责任单位:各试点省辖市政府,共保体。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
(二)签署保险合同。各试点省辖市政府与共保体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并由承保人按照确定的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发票等相关书面材料。(责任单位:各试点省辖市政府,共保体。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评估。加强对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总结分析,定期评估成效和存在问题,及时改进方式方法,加强理赔保障,形成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制定财务考核管理办法,所提准备金用于重特大灾害的赔偿储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应急厅、河南银保监局。持续推进)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气象局、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开展工作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省减灾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整体组织推动。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级财政部门开展保费资金的预算管理、筹集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实赔型模式下,省应急厅负责触发条件认定、死亡(失踪)人数和住房倒损统计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危房等级。指数型模式下,省气象局负责触发条件认定,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河南银保监局负责对巨灾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试点省辖市政府要加强统筹,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本市巨灾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要与保险机构加强协商,同步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制定理赔应急响应方案。
(三)优化保险服务。保险机构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巨灾风险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河南省极端天气精细化时空演变特征、极端天气影响机理、灾害风险评估、灾害风险区划、巨灾天气指数保险模型和巨灾风险管理等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风险监测、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防灾减灾有关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层层部署、深入动员,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巨灾保险主要内容,为巨灾保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