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保险理赔需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案件简介:
        2014年司机孔某驾驶大货车,在行驶中因未将车辆翻斗放到,导致与路旁一食品加工厂的主暖气管道相挂,造成车辆损坏、暖气管道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赔付,但该暖气管道的维修费及因暖气管道的损坏导致该工厂车间无法正常工作、所加工的物品受损等损失,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大货车司机起诉至法院后,该案件移送到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司机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车辆后翻斗处于吊升状态,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要求,后因未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但车辆造成暖气管道的损坏及导致工厂无法正常工作、物品受损属于间接故意行为,按保险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暖气管道的维修费及工厂加工品受损的费用。保险社会法庭经过与当事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该案移送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司机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法规: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原告车辆由于没有放后备翻斗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