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交强险无责赔付不会影响下一年保险优惠

案件简介:
        2015年12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解放西路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李某随后以在医院治疗花费1300元,电动车维修费150元向司机索赔遭拒,来到焦作市保险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保险社会法庭在接到此案后认为,因王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所以不应该对李某进行赔付,但因王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应当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此案,调解员与李某和保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对于交强险无责赔付很多人都会认为我没有任何责任,但是我的交强险却要赔钱,这样会不会影响到我下一年交强险的保费呢?答案是不会的,根据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无责方需要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对伤者、物损等情况进行赔付,但是此项赔付并不会对无责方交强险下一年的保费产生任何影响。保险期间内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使进行了赔付,下一年续保时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优惠。
        另外,交强险无责赔偿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