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交通事故车损鉴定 需通知到保险公司

    日前,赵某驾驶车辆与同方向的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交警现场勘察,该起事故中,赵某负全部责任。因赵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因此,事故发生后,赵某自行将车辆送至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双方因理赔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随后,此案转至市保险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处理。
    接到此案后,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邀请赵某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调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对车辆鉴定报告提出的定价金额产生较大争议。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赵某在进行车损鉴定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此鉴定属于单方鉴定,并且该鉴定报告提出的定价过高,保险公司对于一些损失不予认可。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核实调查、沟通,最终,双方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事故车辆需要鉴定损失的,车主需通知到保险公司,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再进行车辆损失鉴定。如果是车主单方面进行损失鉴定,保险公司有权驳回鉴定结果,并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