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确定误工时间须提供相关证明

案例:
20185,冯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山阳区东苑路南口处时与骑电动两轮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两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周。经查,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案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处理。
 
简析:
 
调解中心接案后,迅速开展案情调查工作。据悉,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是误工时间的问题,张某住院一周,出院后医生为明确休息时间,保险公司根据伤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费用,但张某坚持称自己休息了三个月,要求给予三个月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误工证明,张某也一直未提供。经调查,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冯某因软组织挫伤住院出院后张某就到岗工作,没有在家休养,误共天数与张某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经过调解,张某最终放弃主张,该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