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借人

案例:
20178月,张某在某银行贷款50000元,同时购买了一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3月,张某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故。张某家属遂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随后,张某家属投诉至市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
 
解析: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接案后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据悉,该案中,由于张某未偿还贷款,保险公司须向银行给付理赔金5万元。张某家属对此不满。张某家属认为,理赔金应赔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中,张某购买的是一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出借人(即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须向银行赔付5万元,无须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另行赔付。经过调解,张某家属最终表示理解,该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借款人发生意外身故时,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由保险公司偿还借款。一般来说,该险种保额等同于借款额保险期限借款期限,第一受益人为出借人。当借款人还清借款时,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调解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说:“在信用贷款方面,考虑到贷款安全,银行对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比较关注。此时由寿险公司主导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就起了很大的作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产品保障和需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