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确定误工时间须提供相关证明

案例:
2018年5月,冯某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山阳区东苑路南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出院。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纠纷,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该案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处理。
 
简析: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展案情调查工作。据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误工时间的问题。张某称,自己住院一周后,在家休息三个月,要求以三个月时间计算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而张某未能提供。
 
经过走访调查,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因软组织挫伤住院,出院后张某就到岗工作,没有在家休养,事实情况与张某所述情况不符。经调解,张某最终放弃主张,该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交通事故中,确定伤者的误工时间须提供相关证明。误工时间一般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者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