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机动车交强险赔偿有责任限额

案例
    2018年,荆某驾驶小客车在人民路某段与秦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荆某车上的两人受轻伤。经市交警部门认定,荆某与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理赔过程中,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荆某起诉至法院。随后,案件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解析
    接案后,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事故中荆某驾驶车辆实际损失约1.5万元。由于双方同等责任,秦某需要赔付荆某7500元。秦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按照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应赔付秦某2000元,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秦某自行承担。对此,秦某并不认可。经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秦某最终同意承担超出费用,案件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悉,2008年2月1日后,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据了解,随着人们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机动车遭受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慢慢变大。发生交通事故时,一些巨额赔付往往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因此,通过购买一些商业险可有效地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增强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