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投保切记做到如实告知

案例简介:
    2015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儿子杨某购买了一份保障型保险。2016年12月,杨某因哮喘发作死亡。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李某对此结果不满,并投诉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据悉,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杨某的住院病历上标注有5年哮喘病史。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付。李某表示,儿子身体一直很健康,病历上的“5年哮喘病史”是医生的笔误。
 
    对于李某的解释,保险公司表示,理赔程序须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病历来进行核赔。经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购买保险时,对于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逐项如实填写,向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身体健康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出险后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