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保额有限制

案例简介:
    2017年,黄女士为5岁的女儿购买了3份意外险卡单。2018年,被保险人在楼梯间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身故。在理赔问题上,黄女士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随后,黄女士投诉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黄女士在三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女儿投保了意外险,累积保额30万元。理赔期间,三家保险公司合计理赔共20万元。黄女士对此表示不解,她说:“我买了保险,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保额进行赔付,为何最后只赔20万?”
 
    对此,保险公司方面表示,理赔额度应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据悉,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社会法庭工人员调查后得知,黄女士属自愿投保。经调解,黄女士最终接受共计20万的赔付金额。
 
    那么,保险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额进行限制呢?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表示,一是为了引导树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消费理念,鼓励投保人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保险产品。二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为了骗取保险金额,出现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发生。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建议,投保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和购买何种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