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适用条件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在马村区某路段,秦某驾驶的私家车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为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刘某就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争议较大,后刘某投诉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简称社会法庭)。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余元。刘某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身体和心理上带来了伤害,保险公司或秦某应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和秦某并不支持。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调查后得知,刘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约30天后痊愈,并未留下任何后遗症。结合相关规定,刘某伤情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要求。经过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刘某最终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三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说:“一般来讲,交通事故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情形一般包括受害人伤情构成伤残等级或留下严重后遗症,事故造成孕妇流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