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车辆和车上货物均受损 施救费认定有标准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秦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秦某车辆及车上货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秦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施救费约一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并不认可秦某的要求。该案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展案情核实工作。经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秦某车辆施救费。据悉,秦某要求赔付的车辆施救费中,有一部分是施救货物产生的。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能赔付车辆施救费,对于车上货物的施救费不予赔偿。秦某认为,施救过程中,不可能将货物和车辆分开进行施救,保险公司应一并赔付。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认为,按照合同条例,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本案中,秦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为车辆,而车上财险并非保险标的。因此,施救费应按照比例分摊原则认定。经调解,保险公司和秦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建议:
 
    车辆施救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即被保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实际情况中,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车辆。这种情况下,相关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如果车上货物较为贵重,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