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按机动车论责

案例简介:
  20163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卡单,保险期一年,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201610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不幸死亡。事后,李某爱人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表示无法进行理赔。双方僵持不下,王某遂投诉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据悉,李某驾驶的是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规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事故时,李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未上牌照,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须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中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不能按照意外事故进行理赔。王某认为,妻子李某驾驶的是一辆普通电动车,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社会法庭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经过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案件最终按照比例赔付原则进行赔付。
 
  据了解,116日,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做出严格区分,前者属于非机动车,后者属于机动车。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出现“以为买的都是电动车 出了事故才知道是机动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