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学校在2015年9月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6年6月5日,该校一名学生不慎从床位上摔倒,导致受伤住院。校方一次性向学生及其家长赔付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9000元。2017年9月,校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诉求,保险公司以赔付理由不充分等原因拒绝赔偿全部款项。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案件随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案例简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结案后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学生家长的护理费问题。据了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但学校与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内约定陪护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护理费。经过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校方表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社会法庭相关工作人员说:“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要充分考虑保险需求,签订符合学校自身需求的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护理费的,投保人应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以及学生家长所在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