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发生交通事故要妥善保存案件材料

案例简介:
      20166月何某驾驶小轿车在焦东路便道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及同向行驶驾驶无牌电动车的邱某相撞,事故造成邱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件邱某家人同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又与何某及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也按照之前与A保险公司协商的金额进行赔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后邱某及家人来到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案件结果:
      该案件经我庭调查、取证后得知,B保险公司之所以未能够理赔是因为邱某将案件材料都交予之前的A保险公司,也并未提供其他相关手续,且两家保险公司,相应的保险条款也略有不同,邱某家人不能依照A公司的计算方案来要求B公司也必须赔付同样的金额。该案件经过多次沟通后,通过召集两家保险公司及各方当事人来到我庭进行当场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意见,在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时候考虑到邱某为70多岁老人,且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为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我庭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前往邱某家中,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