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4年10月,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生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 7月张某因左侧脑梗入院治疗二十多天。出院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前有疾病史但未如实告知,仅愿退还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后张某投诉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保险社会法庭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到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却称当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向其询问此方面问题。双方争议较多,矛盾较大。经过我庭多次沟通,并由社会法庭庭长一行三人到该县案发地点进行询问调查,并召开案情听证会。发现此案保险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存在问题,且未认真了解投保人身体情况。而通过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多方证据证实投保人的说法也存在前后不一,存在一些问题。在多方证据的情况下,各方如实说明了当时的情况,社会法庭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应该对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该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讲解各种条款。对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