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7日,卫生医药学校学生李女士骑电动车前往医院上班途中,与三者卢女士行驶电动车相撞,造成李女士和三者卢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李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即50%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李女士在扣除三者应赔偿部分后对三者卢女士进行差额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本案中两辆电动车均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警认定李女士存在以下过错行为:未确保安全驾驶(可能因上班赶时间车速较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清晨光线不足未及时发现对方);而卢女士可能存在未靠右行驶或突然变道等行为。双方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因此各承担50%责任。
案例启示
安全意识是预防事故的首要防线,责任认知是处理事故的基础,而人文关怀则是化解纠纷的润滑剂。李女士作为学生,在事故后秉持医疗工作者的仁心,与伤者理性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值得肯定,这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积极范本。
来源:中国人寿财险焦作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