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Z女士于2016年购买了一份重疾附加住院医疗,2022年由于经济原因未能继续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3年Z女士申请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保险公司告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办理复效时一次补齐所欠保费和利息。Z女士经考虑后同意继续复效,但Z女士在办理保单复效体检时,发现有高血压2级和高血糖,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予以续保,且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张女士由于经济原因未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Z女士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评估长期缴费的经济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交纳的义务。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
来源: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